“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傾銷與反傾銷,規避與反規避,本身就是出口商與東道國政府為利益而鬥智的遊戲。
利益的尖刀??反規避調查
不得放縱的自由
2006年,正當美國商務部忙著審理“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遭遇的反傾銷第一案”之時,涉案中國企業無錫鳳凰畫材有限公司早已暗渡陳倉??在越南建廠,並且其生產的第一個出口集裝箱已在發往美國的途中……入世以來,許多企業為逃避高額的反傾稍稅,紛紛想出各種對策,這種在第三國深加工後再轉口歐美等國就是其中最為常用的方法之一。
但對於這種“借道”行為,美國和歐盟都有著不同程度的限制。今年9月,歐盟又對我國皮鞋“借道”澳門轉口歐盟市場的情況發起了反規避調查,許多鞋企老闆對明年的出口表示擔心,如果調查結果成立,鞋類產品將面臨著被徵收高額反傾銷稅的威脅。
這是一場利益之爭,在這個過程中,出口企業與力圖維護國內產業利益的東道國政府之間,展jordan 鞋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博弈。事實上,無論對於紡織行業、鞋類企業等出口企業來講,雖然取消了配額,但並不意味著徹底的自由,可以無所顧忌地巨量出口,一切都還在嚴密的監控範圍內。所以在後配額時代,利用繞道轉口的“手段”避免高昂的稅額,將會受到密切的“注視”??反規避調查。
特殊的遊戲規則
雖然到目前為止,WTO還沒有反規避方面的規定,但美國與歐盟都早在上個世紀8、90年代就開始針對規避反傾銷措施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了。
“反規避與反傾銷如影隨形,反規避其實是反傾銷的延伸,”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張衛成律師告訴記者。從廣義上來講,規避是指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壟斷等的規避行為,但現在一般國家多針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實施反規避措施。在1991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總協定協調人鄧克爾(Arthur Dunkel)提出的《關於關貿總協定反規避守則的最後協議草案》(即“鄧克爾草案”)jordan 鞋中我們可以找到對於規避概念這樣的定義:“反傾銷規避,是指出口經營者在其產品被裁定有傾銷並被徵收反傾銷稅等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將該產品化整為零,將零部件出口到採取反傾銷措施的進口方,再經組裝之後進行銷售。”
當國際經濟貿易競爭加劇時,出口商無時無刻不想盡辦法利用各種手段減少和避免被徵收反傾銷稅,可以說,規避行為其實是企業追逐最大商業利益前提下的產物。企業規避的主要方法有:改變商品的產地、組裝地,繞道他國經過深加工再轉口美國或歐盟;改變產品的形態和產品價值;出口報關時改變其稅號,使新稅號不適用反傾銷措施等。
雖然如此,自入世以來,我國還是遭到十幾起反規避調查,其中歐盟就占14起,涉案產品包括氧化鋅、活頁環、鋼絲繩和鋼纜、鋼鐵管配件、活頁夾、節能螢光燈、矽金屬、綿紙等。所如何應對反規避調查風險,已成為當前我國出口貿易面臨的新課題。
相關資料:
美國反規避法規定的規避行jordan 鞋為主要包括:1.在美國境內組裝規避的行為。主要看來自製成品被徵收反規避稅的國家的部件的多少。2.在第三國組裝規避的行為。條件是在美國增值很少。3.產品的細小變化規避行為。是指外國生產商對貨物的形式或外觀在很小的方面做出改變以規避已公佈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令的行為。4.後期發展的產品的規避。後開發產品是否屬於現存反傾銷稅令的範圍時,考慮原產品與後開發產品在總的物理特徵、最終購買者的預期、最終用途、貿易管道、廣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當於銷售的租賃”行為。美國商務部在調查這類規避行為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租賃的期限、在工業內的商業做法、交易的情況等。
歐盟反規避法判斷規避行為的標準:1.時間要求:在對出口商的製成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之日起或即將發起調查前,才開始或迅速擴大在歐盟或第三國的組裝經營,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來自被徵收反傾銷稅的國家;2.零配件的價值:來自被徵收反傾銷稅的jordan 鞋製成品國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須超過組裝或生產的產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價值的60%,但如果這些零配件在組裝過程中實現的增值超過生產成本的25%,則不被列為規避行為;3.實際後果:組裝產品正在破壞反傾銷稅在相似產品的價格、數量方面的補救效果,並且原來確定該類相似產品傾銷的證據依然存在。
巨大的殺傷力
可以預見,隨著國際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我們的對手會不斷針對出口企業“製造”類似反規避調查這類不同形式的貿易壁壘出現,而且這些壁壘會更將不易突破。當不了解、不熟悉這些“遊戲規則”,企業就會處於被動之中。
反規避措施的殺傷力遠比反傾銷大得多。如果說反傾銷還尚需過程與時日的話,反規避實施程式的簡單更是讓企業始料不及。如,進口國政府可以不經過實際調查就做出徵稅的決定,而且其實施幾率較高,只要發起反規避調查,出口企業很難逃避被徵收高額反傾銷稅的命運,其稅率往往按反傾銷程式中確定的最高稅率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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